騰訊輸了,這次微博出的手。
因“微博”商標,新浪把騰訊告上法庭,一審判騰訊敗訴!
據京法網事,互聯網巨子新浪公司旗下的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公司)懇求注冊“微博weibo.com及圖”“微博及圖”兩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卻遭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
微夢公司懇求注冊的訴爭商標均指定運用在第45類法令研究、婚姻介紹、交友服務等服務上。騰訊公司以訴爭商標違背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為由提出異議。
為此,微夢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對簿法院。
原商標局據此駁回了訴爭商標在“社交陪同、服裝出租、交友服務、婚姻介紹、在線社交網絡服務”服務上的注冊。原商標評定委員會亦以相同理由駁回了微夢公司的復審懇求。微夢公司不服,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確定二者不構成近似商標
鎮江商標注冊小編認為判斷訴爭商標與引用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應以相關大眾是否可能對其指定或核定運用的產品或服務來歷發生誤認或許以為其來歷存在某種特定聯系為最終規范。
訴爭商標與引用商標標識近似與否僅僅是判斷是否構成近似商標的重要因素之一,除此之外還應考慮訴爭商標知名度、指定運用產品或服務等因素。同時,在比對商標標識時,還應該要點關注其間的顯著部分。
該案中,從商標各自圖形部分看,訴爭商標同引用商標差異較大,相關大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區別。
另外,訴爭商標中的“大眼睛”圖形部分具有必定的知名度,能夠建立其同原告之間的對應聯系;且訴爭商標指定的部分服務較為特別,具有必定的人身特點,相關大眾在選擇相關服務時會施以較高的注意力。
綜合上述剖析,鎮江商標注冊小編認為訴爭商標在指定服務上運用,不會使相關大眾對商標指向的產品或服務來歷發生誤認、混淆或以為其來歷具有某種特定聯系。訴爭商標同引用商標不構成指定在上述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一審判決撤銷了原商標評定委員會作出的被訴決議。確定訴爭商標同引用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對微夢公司的訴訟懇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