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海淀法院消息,因認為“ofo小黃車”侵犯了“小黃車”的注冊商標,“小黃車”的商標所有人數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將“ofo小黃車”的商標所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停止使用“小黃車”商標,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共計300萬元。
原告數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訴稱,原告就“小黃車”文字商標在第9類和第38類上進行了商標注冊,依法對上述注冊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且其商標處于有效期內,原告認為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對“ofo小黃車”的使用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小黃車”商標、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5000元。 案件亮點:本案涉及共享單車“小黃車”商標權屬糾紛的法律認定問題。 此案定于2017年11月8日14時,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開庭審理,屆時,中國法院網站將進行直播,敬請關注。